张万增案
1997年10月1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万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1997)滑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万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张万增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害人张某1未申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张万增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7月1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张万增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4年8月17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此后,张万增不断申诉。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经提交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7年10月16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26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
2018年8月16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26刑再4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万增对张某1连击数棍,将张某1右眼打伤”的事实存在疑问,据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张万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万增有罪;判决张万增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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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万增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1-01-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安阳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