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华案
2005年10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朱洪华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洪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晓波经济损失106089.62元。朱洪华和附带熊晓波不服,均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2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洪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案刑事部分判决,民事部分改判赔偿经济损失112671.62元。判决生效后,朱洪华提出申诉。
2006年6月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洪立刑申字第8号驳回通知书。朱洪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7年1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该院复查后仍驳回申诉。朱洪华再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0年4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立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7年10月26日,朱洪华被减刑1年2个月,同年11月24日被释放。
2010年12月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洪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朱洪华不服,继续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赣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014年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洪华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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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朱洪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3-0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西南昌市西湖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