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丁广记

丁广记案

2005年3月29日夜里,鹿邑县任集乡一村民家遭数人挖洞入室抢劫,家中的手机、电视机、影碟机以及少量现金被抢走。经受害人刘某的指认,陈德起、丁广记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详细述说了为什么确定陈德起是作案人:“陈德起在集上买杨树时被我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的声音和走路的姿势,我才确定是他干的。我不能确定他的声音,但声调像他。当天我的报案确定是他还有一个原因,我一跟着他,他就躲。”
2005年4月12日,陈德起、丁广记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5年5月18日,陈德起、丁广记经检察院批准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5年10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1月22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认定陈德起、丁广记构成盗窃罪,但入室抢劫罪不成立,判处陈德起有期徒刑3年,丁广记有期徒刑2年。而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陈德起、丁广记入室实施盗窃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当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丁广记犯抢劫、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2015年2月11日,因获减刑,陈德起服刑9年10个月后刑满释放。丁广记服刑期间于2006年9月29日保外就医病亡。
2017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过2年多的申诉,2017年12月19日,周口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鹿邑县人民法院(2006)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
2018年8月1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德起、丁广记无罪。


案件评价:

去世十年后,检察官助力洗冤的丁广记案

无辜者本人:
丁广记,又名丁小胖,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大李行政村丁卜村),1998年9月11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四个月。2005年4月12日因涉嫌本案,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5月18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6月6日,鹿邑县法院判决丁广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生效后,丁广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以上内容载(2018)豫1628刑初141号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搜狐http://www.sohu.com/a/327927785_120178631」。2006年9月29日,丁广记被判刑3个多月后,服刑期间保外就医病亡。2018年8月,丁广记的家人向法院提出4项国家赔偿,共计348万元。本案最终赔偿金额未披露,但法院已表示在两个月内会落实到位,我们有理由相信丁广记家属已经获赔「闫晶晶」。
与此同时,丁广记案的另一名无辜者陈德起于2018年8月28日正式向鹿邑县法院提出6项共计123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22217元(九年十个月,每日284.74元);返还罚金4000元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1000000元;赔偿三年伸冤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合理费用300000元。

案例报道:
于阳、李玉坤:《12年后,他俩被法院宣告无罪》,《大河报》2018年10月11日,第AI10版;闫晶晶:“十三年后,他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河南周口:成功抗诉一起抢劫、盗窃案”,《检察日报》2018年9月28日,第04版。宋蒋萱、张恬路:“河南男子被羁押九年多获无罪,申请1232万余元国家赔偿”,2018年8月29日,载澎湃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0088416573636024&wfr=spider&for=pc
另,本案被中国新闻网、搜狐、环球网等各大媒体均有报道。
因因丁广记已于13年前死亡,故本案有关被冤细节知晓很少。但相关媒体围绕陈德起所披露的诸多细节,为本案致冤原因和纠错历程提供了点评素材。


丁志杰,拿着无罪判决书的丁广记儿子

案例点评一――被害人指认错误
受害人指认错误,是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在全球多个国家都有相似之处。本案之所以定罪的关键便在于,受害人凭借模糊的印象和怀疑,指认了丁广记。由于丁广记先前有盗窃前科,这个指认和怀疑便“想当然地”合乎逻辑。据报道大河报报道,受害人刘翠花(化名)在事发三天后的首次报案时,并不能确定作案者的身份,没有看清面部特征,只看到其中一名作案者胖乎乎的,中等个头,于是“怀疑是本庄村民丁广记”。在2005年4月11日的第二次的陈述中,刘翠花又向警方指认了另一名作案者陈德起,原因是陈德起在集上买树苗时被她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声音和看他走路的姿态,又见他同俺村的丁广记接头,才确定是陈德起干的。”于是,与丁广记“碰头”的陈德起也就被顺利地牵扯进来,这差不多也就和丁志权冤案所牵连的吴海春警官一样被冤得离奇。从媒体披露出的证据情况来看,本案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刘翠花的证言。即使本案案发于2005年,侦查机关没有提取任何物证;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拍照来印证被告人挖洞入室的事实;没有提取任何与犯罪有关的痕迹证据,比如脚印、指纹等;没有追赃。「于阳、李玉坤」
被害人指认错误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这应当值得刑事司法重视。从本案来看,受害人的证言明显带有高度的猜测性,且这种证据由明显具有立场偏见的受害人提供。在缺乏其他任何可信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其证据链条和证明力是如此脆弱。因此,未来的刑事司法应当注意,任何证据只要不满足中立性、直接性、明确性、准确证、唯一性的证据规则,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正如唯一口供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一样,唯一证言也不能作为证明有罪的依据,有立场偏见的被害人陈述也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至于有明显瑕疵的证据,即使有其他资料间接证明这种有根据的“怀疑”,更不能作为定罪裁判的依据。

案例点评二――矛盾的口供勿采信
所有的无辜者,除非自己愿意被冤枉,都会否认犯罪事实。然而,由于刑讯逼供的存在,这些无辜者又会在宽松环境下否认有罪供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只看有罪供述,还要重视无罪陈述。然而,冤假错案揭示出的残酷事实却是,无辜者的无罪陈述常被认为是“翻供”或“辩解”。律赛尔的错案库显示,无辜者的申辩不仅未得到重视,反而还可能因为翻供被认为是态度顽劣而不被采信。
本案中的客观证据可谓薄弱,有力证据甚至只有被害人陈述。在这种证明力依然很脆弱的情况下,被告人口供前后矛盾,连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都无法搭建!实在难以想象,本案裁判有罪到底是以何理由和证据。据《检察日报》报道:“丁广记被讯问了六次,两次是无罪辩解,四次为有罪供述,其中前两次有罪供述供称,两次犯罪实施者均为自己和陈德起,没有第三人。后两次均供称,实施抢劫时是两人和朱前进共同参与。”「闫晶晶」又据《大河报》报道,“陈德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而被害人刘翠花的几次陈述也自相矛盾。对比刘翠花的多次陈述,对于其是否看清作案人、看到的是陈德起还是丁广记、作案人如何入室、是谁给她要钱、作案人是否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作案人的体貌特征、穿着打扮等前后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于阳、李文坤」。连一个可靠、完整的言词证据都没有,到底是如何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刑事诉讼应当避免口供中心主义和侦查中心主义,否则有疑问的口供和无罪申辩不可能得到中立法官的重视。刑事裁判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才规定只有口供才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否则,刑讯逼供会成为冤假错案挥之不去的噩梦,直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丁广记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现有资料难以下定论,但陈德起的遭遇,却间接说明丁广记的有罪供述也可能具有相似性。陈德起在澎湃新闻的采访中说到,“进派出所后,右边肋骨打断五根,牙打掉两颗,肩膀打断,但现在还没有鉴定,性功能也损伤了。从2005年4月到2006年6月出来去监狱,一年零两个月,我从180多斤瘦到了92斤,打得尿血。我跟法院也说了,材料我也写过,不过这时间长了。”「宋蒋萱、张恬路」

案例点评三――检察院抗诉加刑
检察院重刑抗诉,这是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一个有力监督举措。然而,现有的冤假错案并不缺乏重刑抗诉后,加重无辜者刑罚的解读。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本已经判处大量减损无辜者遭遇的刑罚后,向上级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二审抗诉要求。尽管并非所有的重刑抗诉在二审都获得支持,但一旦二审或原审法院接受抗诉,这种重刑抗诉就造成无辜者的更加不幸。
据《大河报》报道,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后,于2005年11月判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陈德起、丁广记只构成了盗窃罪,判处陈德起有期徒刑3年、丁广记有期徒刑2年。但是,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定性不准,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6年5月30日,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6日,鹿邑县法院重新判决: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丁广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阳,李文坤」。
试想,如果人民检察院能够不对无辜者提出重刑抗诉,那么丁志权的结局可能会避免。陈德起就更不可能在错误羁押九年的情况下,提出1232万国家赔偿。本案并非偶然,如果再联想高进发、王洪学、王洪武案,检察机关在重刑或无罪判决后的抗诉也并非偶然。然而,无辜者终究是无辜者,无论正义是否及时,各种证据和证明问题所遮蔽的阳光一定会重显。此时,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现或知晓诸多证据问题,还依然坚持重刑抗诉,对无辜者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案例点评四――检察院无罪抗诉和检察官助力洗冤
尽管10年前的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刑抗诉,然而十多年后的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申诉处为丁广记、陈德起案的洗冤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因此,在对待冤假错案问题上时,人们需要客观认识和评价刑事司法机关在致冤和洗冤中的作用。丁广记和陈德起的洗冤,申冤者陈德起的坚持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没有一个推动洗冤的司法力量介入,这种努力无疑是大海飘石,其结局也是石沉大海。
近年来,人民检察机关在洗冤中的巨大作用不可忽视,丁广记案仅是诸多案件中的缩影。这充分反映了,今日之人民检察官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纠错的良好作风。据《检察日报》报道,“该案的言词证据非常矛盾。”张伟俊告诉记者,丁广记对参与犯罪的人数、分工、行为这些细节每次说法均不一致。在参与程度上,丁广记前两次均供述只为陈德起指明作案对象地点,本人未参与具体犯罪实施;后两次供述则称在抢劫中,三人均入室共同作案。(闫晶晶)正是认识到丁广记和陈德起一案的诸多事实问题,周口市检察院申诉处才以无比坚定地决心推动本案洗冤。他们-正义的卫士,先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但这种温柔的方法,起初并未凑效。在周口市中级法院拒绝以后,检察机关正式提出无罪抗诉,最终推动丁、陈案的成功洗冤。
2016年7月1日,陈德起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2017年5月2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同年8月9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8月9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周口中院以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鹿邑县人民法院有关陈德起丁广记有罪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鹿邑法院重新审理。最终,鹿邑县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13日,宣判丁广记、陈德起案无罪。「闫晶晶」
陈德起本人的评价最能说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申诉处副处长张伟俊检察官的努力是无比重要。据澎湃新闻载“我在监狱里一直坚持申诉,我出来以后,还接着申诉,我真的什么都没干。我跑过县法院,市级法院,我又上最高法,检察院我也去了好几趟。最后是张伟俊检察官帮我要到的判决,也跑了好多趟,做了很多工作,这个干部确实是好干部,人家从来没喝过我一口水,往鹿邑跑了三四十趟,确实是特别困难。三年零八个月,从看守所回来,2015年小年第二天我就开始申诉了,马不停蹄地,一天活没干,天天都跑这事”。「宋蒋萱、张恬路」

案件点评――总结
错案不可避免,但错案需要在最早的一分钟及时纠正,无辜者应当早日洗脱冤屈。实事求是是刑事诉讼最起码的公正,无辜者的申诉每多一个来回,则是正义的迟到。我们在鼓励无辜者锲而不舍的坚持洗冤的同时,还呼吁有更多的司法卫士参与到为无辜者洗冤的行列中。张伟俊是该抗诉案件主要负责人,他不仅仅是周口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而且是万千中国检察官的缩影。
正如洗冤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错过一样,人民检察机关的洗冤新作用应当值得肯定。我们相信,全中国像周口市检察院这样的控申检察官一定不在少数,我们也期待着更多的检察官坚持有冤就洗的客观义务。张伟俊表示,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坚持正确的意见,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执著,不与错判较真儿,作为办案者个人或许没什么损失,但是或许会因此改变一个家庭,一个地方的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成为全体司法人员追求的目标。「闫晶晶」

点评人:熊谋林
2020年1月6日

涉案人姓名:

丁广记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11-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周口市鹿邑县

涉嫌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