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庞宗祥

庞宗祥案

自2007年1月8日至2007年3月29日,在北海连续发生5起深夜抢劫“摩的”恶性案件,其中两起致“摩的”司机死亡。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海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从2007年6月25日在讯问在押盗窃案嫌疑人王勋时,王勋“主动”供认其于200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陈虎、“乌痣九”、“光头佬”实施了西藏路中皇花园小区外的小路上抢劫“摩的”司机案件。
北海海城刑侦大队先于2007年6月27日凌晨四时抓捕了陈虎,后于2007年8月9日抓捕了庞宗祥。
2007年9月1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庞宗祥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2008年4月l4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庞宗祥和陈虎、王勋合伙五次抢劫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
北海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虎死刑,庞宗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人均称没有参与被控案件,以遭到无法忍受的“电刑”等刑讯逼供而被迫乱说认罪为由,不服判决上诉。
广西区高级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8)桂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4月30日,北海中院以(2009)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陈虎死刑,庞宗祥死缓。
两被告再次上诉,广西高院2011年12月8日再次以(2010)桂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第二次发回重审近两年,北海中院始终没有开庭。
在各辩护人的依法抗争下,北海市司法机关被迫于2013年11月22日晚、11月27日晚相继全部释放被告人。其中,庞宗祥于2013年12月26日签收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这些法律文书正式宣告他无罪。
2013年11月23日,广西浦北县安石镇白花岸村热闹非凡,父老乡亲乘坐近10辆汽车,一路敲锣打鼓,燃放鞭炮,到10公里外的张黄镇迎接沉冤6年多的“死刑犯”庞宗祥返回故里。
看到庞宗祥与其父亲、弟弟和儿子祖孙三代抱头痛哭的情景,任何一个无不伤心动容,在场的乡亲们甚至流下了眼泪。
与此同时,当年一起无端卷入北海系列抢劫案的博白人陈武,在11月28日回到了阔别6年5个月的广西博白县菱角镇大角村。
庞宗祥于2014年1月14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庞宗祥收到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两项: 一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人民日报、广西日报、北海日报、钦州日报等党报和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道歉信,公开向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2562449.5元。其中,赔偿金7124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5万元、律师费及律师办案差旅费20万元、身体康复及营养费10万元。
庞宗祥向法院申请25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时,法院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庞宗祥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11-0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西钦州市浦北县

涉嫌罪名:

抢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