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英案
2011年9月13日,陈如英被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15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如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如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陈如英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5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陈如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刑监字第60号再审决定,指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4年10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此案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荔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如英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陈如英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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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如英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12-2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福建莆田市城厢区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