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小东案
1995年6 月17日,艾小东找朋友要钱,在工厂厕所出来,被民警当成是偷看女人上厕所送到了安陆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他因为急着赶回厂里上班,就承认了自己偷看女人上厕所的事情。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派出所因此把他同一年多以前在当地发生的一起杀人案连在了一起。经过不让其睡觉、吊起来打、跪碗底的刑讯逼供,艾小东不得不按公安的意思作出供述。
1995年6月20日承认自己杀过人,但两天内作出两次有罪供述,实践过程均不一致。到22日,办案人员扛着摄像机把他弄到现场,一边摄像一边做笔录。随后艾小东又立刻翻供,但翻供也没能使他出去。
1995年7月6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艾小东。
1995年7月19日,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移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5年7月27日,检察机关提审艾小东,他再次翻供。
1995年9月25日,孝感市检察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1995年12月22日,安陆市公安局再次将案件移送到孝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6年1月24日又被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28日,安陆市公安局实在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可以补充,就把该案移送到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的下级法院安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6年6月6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艾小东有期徒刑15年。艾小东不服,以“没有犯故意杀人罪”等理由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6年9月1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结束,艾小东的主要律师卓律师来到省人大反映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国政亲自接待了他。在省人大领导的干涉下,案件终于进入了再审环节。
1998年5月1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艾小东进行了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要情节均系被告人艾小东的口供所为。然而,口供不仅前后不一,反反复复,且口供与证人证言、现场勘察和法医鉴定均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该宣告艾小东无罪。
1998年7月22日,已失去3 年多自由的艾小东终于摘下了“故意杀人犯”的帽子,离开服刑1 年多的劳改场所,回到了久违的家中。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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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艾小东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北孝感市安陆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