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杨洪义

杨洪义案

2001年9月27日,杨洪义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2003年6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与“主凶”原伟东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涉案的7名被告均不服,而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有的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将两起灭门案发回重审。
2004年6月2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部分改判,陈瑞武、原伟东、汤凤武三人维持死刑,尚志红被改判死缓,杨洪义被改判无期,王晓敏、李杰被判无罪。5名被判有罪的被告“依然坚信自己是无辜的”,于是再次上诉。
2006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案子发回重审。
2008年4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犯故意杀人罪、李杰犯包庇罪一案,作出(2007)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原伟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陈瑞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尚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被告人杨洪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被告人王晓敏无罪;七、被告人李杰无罪。原审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不服,均提出上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晓敏、李杰提出抗诉。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一、准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的第六、七项,即被告人王晓敏无罪;被告人李杰无罪;三、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原伟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伟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凤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项,即被告人陈瑞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尚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洪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无罪。
2011年11月4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于当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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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杨洪义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04-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廊坊市霸州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