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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自刚

白自刚案

2010年4月22日,白自刚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2010年12月10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宏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白自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白自刚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月28日,辽阳市中院作出(2011)辽阳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宏伟区人民法院(2011)宏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发回宏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6月1日,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1)宏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决白自刚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作出后,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白自刚提起上诉。
2011年6月10日白自刚被取保候审。
2011年9月1日,辽阳市中院作出(2011)辽阳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1)宏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宏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2月1日,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1)宏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决白自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日白自刚被执行逮捕。白自刚不服,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1日,辽阳市中院作出(2012)辽阳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16日,白自刚被交付执行。后白自刚又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2年6月11日,辽阳市中院作出(2012)辽阳立二刑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白自刚的申诉。
2014年11月11日,白自刚刑满释放(减刑11个月)。
2015年4月20日,白自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4月10日,辽宁省高院作出(2015)辽刑监字第00258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2月26日,鞍山市中院作出(2017)辽03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辽阳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和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1)宏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二、宣告白自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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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白自刚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12-1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辽阳市宏伟区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