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谢石勇

谢石勇案

2004年6月3日,谢石勇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批准逮捕。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4)第160号起诉书指控高如举、谢石勇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2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毕中 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如举、谢石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如举、谢石勇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9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05) 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如举、谢石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如举、谢石勇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高如举、谢石勇提出申诉。
2014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黔高调刑监字第86号再审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毕节市 中级人民法院(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 (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中,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毕检刑撤诉[2]号撤回起诉决定,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4)第160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高如举、谢石勇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因犯罪事实并非两被告人所为”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2014年7月25日,谢石勇被取保候审。
2014年7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 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高如举、谢石勇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同年8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刑不诉(2014)4 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谢石勇、高如举不起诉。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谢石勇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6-08-1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贵州毕节地区织金县

涉嫌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