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新华案
2003年4月21日,缪新华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2004年3月29日,宁德市检察院出具了起诉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缪新华以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等4人包庇罪移送法院起诉。
2004年10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王某、许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上述五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3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2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8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缪德树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缪新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缪新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缪进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缪新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王某、许某人民币13297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五被告人仍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4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等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各原审被告人以未实施杀人、包庇犯罪,原判错误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监字第17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刑再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缪新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6-11-1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福建宁德市柘荣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