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书忠案
2008年7月2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理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2008)泸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决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游书忠不服,向泸州中院提出上诉。
2008年9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泸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2月28日,游书忠被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游书忠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2年10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监字第79号再审决定,指令泸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3年11月19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泸州中院(2008)泸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和泸县人民法院(2008)泸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宣告游书忠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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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游书忠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8-12-2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泸州市泸 县
涉嫌罪名: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