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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安忠

陆安忠案

2006年11月27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陆安忠犯滥用职权罪、介绍贿赂罪一案,作出(2006)怀鹤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安忠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及陆安忠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2007年3月12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怀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驳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6)怀鹤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陆安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陆安忠仍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9月1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怀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宣告陆安忠无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刑抗(2011)3号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1年9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监字第008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2年6月2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怀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对陆安忠无罪的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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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陆安忠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怀化市鹤城区

涉嫌罪名:

滥用职权罪,介绍贿赂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