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付奎案
2011年3月12日,任付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2012年2月15日,任付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2012年6月25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丽强、张毅、任付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2011)廊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任付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苏丽强、张毅、任付奎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0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冀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有的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6月8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任付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人再次上诉。
2014年4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驳回苏丽强、张毅的上诉,改判任付奎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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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任付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7-11-17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南充市嘉陵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