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瑞春案
2012年1月21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孔瑞春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孔瑞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孔瑞春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1)兴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其无罪。
2017年5月8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481刑申1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7年8月10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481刑再3号刑事判决,判决孔瑞春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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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孔瑞春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2-1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崇文区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