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杰案
2014年10月24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延章犯保险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指控李景杰犯挪用公款罪,作出(2014)衡桃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景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延章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23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刑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景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李景杰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李景杰不服,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7年3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申327号再审决定,以原判决认定李景杰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6月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刑再1号刑事裁定,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2月26日,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景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景杰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6月2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1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景杰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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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景杰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7-12-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衡水市桃城区
涉嫌罪名:
挪用资金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