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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曙光

陈曙光案

2007年8月26日,陈曙光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8年4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曙光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4月10日,陈曙光被释放回家。
2008年5月2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永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1月,陈曙光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0年7月2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立刑监字第60号再审决定,决定再审此案。
2010年10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曙光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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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曙光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4-05-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永州市东安县

涉嫌罪名: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