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案
2012年10月,荆门市祥德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蔡小军,雇请罗再法等人在朱家湾坡山林砍伐林木578株。在砍伐过程中,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分局接到举报,出警后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查处。蔡小军和荆门市木材检查站职工王建密谋商量,决定让被告人杨涛顶罪,同时王建对杨涛承诺保证能够判处缓刑。随后,杨涛根据蔡小军的安排与其签订了虚假的山林转让协议,并制作了虚假的记账单,还在蔡小军的安排下与证人瞿中金等人见面,以便证人做虚假指证。后杨涛按照蔡小军的交待在公安机关做了虚假有罪供述。
2014年5月26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杨涛犯滥伐林木罪,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16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杨涛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因不能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而被社区矫正机关给予书面警告,又因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802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中对杨涛所宣告的缓刑。
2016年12月4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将杨涛涉嫌包庇罪的线索指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7年4月13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包庇罪向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4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2月11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荆检公诉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23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可能有错误,作出(2018)鄂08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12月24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804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为杨涛未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不应被追究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判决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及(2016)鄂0802刑更2号刑事裁定;杨涛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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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杨涛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2-05-0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北荆门市东宝区
涉嫌罪名:
滥伐林木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