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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晋

彭晋案

2011年7月31日,彭晋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2013年1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晋、林士傑、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6月24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2013年7月1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3年12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彭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林士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对林士傑、彭晋非法获取的赃款30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宣判后,彭晋、林士傑均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7月30日,彭晋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10月2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5)郴刑二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彭晋、林士傑均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9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刑终2号刑事判决,判决彭晋、林士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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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彭晋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0-03-2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怀化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