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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宏旭

马宏旭案

2011年5月31日,马宏旭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2012年9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滨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马宏旭犯盗窃罪一案,作出(2012)沈河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马宏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3年3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滨之女胡月明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滨未实施盗窃行为”为理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5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刑监字第43号再审决定,指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5年5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审刑终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裁定。
2017年8月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刑申19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8年5月3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2刑再4号刑事判决,判决马宏旭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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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马宏旭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9-08-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营口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