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亚丽案
2008年8月20日,欧阳亚丽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2009年6月26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亚丽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亚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欧阳亚丽非法占有的8万元人民币退回北坡供销社。欧阳亚丽不服,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19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万宁市人民法院(2009)万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万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月8日,万宁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亚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欧阳亚丽非法占有单位款人民币4.2万元退回北坡供销社。宣判后,欧阳亚丽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6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月5日,欧阳亚丽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6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6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欧阳亚丽的申诉。欧阳亚丽仍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12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刑申54号再审决定,指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再审期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和7月20日申请对此案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
2017年11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6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欧阳亚丽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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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欧阳亚丽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2-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海南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万宁市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