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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

李锦莲案

1998年10月10日 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1999年5月20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锦莲公诉。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锦莲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9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书驳回李锦莲申诉。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此前对李锦莲的死缓判决。
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案二次再审。
2018年2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锦莲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宣判李锦莲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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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锦莲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0-06-0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西吉安市遂川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