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吉案
2004年5月29日,刘桂吉因此案被监视居住。
2004年6月4日,刘桂吉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
2005年6月2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05)灌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桂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徐盛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云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在案赃款人民币38194.3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桂吉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盛东违法所得人民币91689.6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云洪违法所得人民币112794.07元。宣判后,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均提出上诉。
2005年1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连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部分;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认定刘桂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徐盛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刘云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不服,提出申诉。
2010年5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刑审监字第05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2年4月26日,刘桂吉被假释释放。
2013年5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连刑再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撤销(2005)连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桂吉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认定徐盛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认定刘云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不服,提出申诉。
2014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监字第1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刑申57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8年10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刑再3号刑事判决,判决刘桂吉、徐盛东、刘云洪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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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桂吉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7-07-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