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张艳林

张艳林案

2015年5月9日14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汇金广场工地,张某与张和军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和军及其儿子张艳林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
2015年11月1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判决张艳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艳林不服该判决,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诉。
2017年12月2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4刑初955号刑事判决,张某、佘飞虎、王家云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判处刑罚。
2018年2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睢宁法院(2017)苏0324刑初955号刑事判决。
2018年4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申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再审撤销原判,改判张艳林无罪。
2018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为张艳林属被诬告陷害,判决张艳林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张艳林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91-04-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苏徐州市铜山县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