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翠案
2008年11月19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萍、张树发犯滥用职权罪、张晓翠犯伪证罪一案,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判决刘萍、张树发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09年4月2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齐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决刘萍、张树发、张晓翠无罪。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2年1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齐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2009)齐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刘萍、张树发、张晓翠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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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晓翠
涉案人性别:
不详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涉嫌罪名:
伪证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