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荣案
2007年11月25日,王银荣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27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银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100000元。
2010年1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
2010年2月24日,王银荣刑满释放。
2012年9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作出(2012)冀刑监字第77号再审决定,认为王银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再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即被告人王银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100000元;发回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1月16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决王银荣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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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银荣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石家庄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