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陈传钧

陈传钧案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方某霞、方某红。造成方允崇死亡,方清花和方某红九级重伤,方某霞七级重伤。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之后逃离现场。
经辨认照片,方清花于2001年10月15日辨认出陈传钧是打伤其男子。
2010年4月23日,陈传钧被刑事拘留。
2010年5月28日,陈传钧被逮捕。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0206.19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不服,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仍不服,继续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上诉人陈传钧无罪。
上诉人陈传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传钧牵涉其中的沙田命案受害者家属,广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后给予了司法救助,每个伤者5万元,三人总共15万元。“受害者家属很可怜,但我一个无辜的人遭受这样的罪,为什么司法救助不来救助一下我呢?”陈传钧想不明白。“哪怕,法院先救助我5万元,让我度过这段时间,等国家赔偿下来时,把这5万元扣除,我的日子也能好过一点啊?”陈传钧说,他希望司法救助制度能更人性化。
陈传钧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东莞中院,陈传钧提出了7项赔偿请求,其中第1项是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2到第7项均为经济赔偿,总计约632.7万元。其中最大的一项是精神抚慰金索赔500万元。
2015年12月27日,东莞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终于下来了。东莞中院决定,赔偿陈传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4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对于陈要求的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所被毁费、儿子心理治疗费等等,法院不予支持。陈传钧还提出要法院赔礼道歉,为此,法院在审查期间,曾要求陈传钧在指定的时间从福建老家赶到东莞中院,由工作人员照纸宣读:“我代表法院向你道歉”。陈传钧考虑了几天,终于决定,“就这样吧”。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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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传钧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7-01-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福建龙岩市上杭县

涉嫌罪名:

抢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