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案
2010年4月19日,李萍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东、宋颖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萍、丁作英犯贪污罪,被告人董芳、夏重强犯挪用公款罪,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庆东、宋颖杰、李萍、丁作英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7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9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年大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李庆东、宋颖杰、丁作英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萍无罪。
2014年4月18日,李萍被大连市看守所释放,自201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2014年4月18日被释放,共被羁押1461天。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李萍
涉案人性别:
不详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大连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