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华案
2013年7月2日,王才华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25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才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25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判决王才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才华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4年4月16日,梅州中院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王才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月1日王才华刑满释放。王才华实际被羁押549天。
2017年梅州中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7日,梅州中院作出(2017)粤14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改判王才华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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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才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7-04-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兴宁市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