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坤案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的女儿周素华在家中被害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被害受重伤,儿子周保华被害受轻伤。案发后,当地警方锁定了村里的五名年轻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1997年3月17日,周继坤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逮捕。1999年3月2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判处周在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判处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周继坤等五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1999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决内容与前次相同。宣判后,周继坤等五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00年10月8日,安徽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2018年1月4日,周继坤被释放。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2018年9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法赔5号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周继坤人身自由赔偿金216373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7308.74元,总计2921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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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周继坤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7-08-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亳州市涡阳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