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刑起字(1998)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佘祥林以根本没有杀人为由,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荆刑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9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2005年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京刑再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佘祥林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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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佘祥林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03-07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北荆门市京山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