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远案
1997年5月16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刺下体事件,第二天,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
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法院认定霍勇实施了从1996年春到1998年8月间的6起侵害女性罪行。霍勇被判处死刑后,已被枪决。霍勇的出现,让周远的母亲李碧贞坚信作案者并非周远,遂向当地警方和法院申请重审。
1999年4月8日,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999年5月12日,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0年11月9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此后,李碧贞一直为儿子的案件申诉。
2011年12月,周远案被提起再审,但再审依然认定周远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但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时距其期满已不足半年。
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后,开始与母亲不停申诉。
2013年7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
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显示,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2011年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远有期徒刑15年的再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017年8月25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再审改判周远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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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周远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