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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

张建国案

2011年11月1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改玲、张建国犯盗窃罪,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1月21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改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认定张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改玲不服,向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8年8月9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孟检控申再建(2018)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程序违法为由,建议孟津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重新审判。
2018年11月1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22刑申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孟津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3月22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22刑再1号刑事判决,改判吕改玲、张建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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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建国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12-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洛阳市孟津县

涉嫌罪名:

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