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案
2006年12月7日,张文中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伟春犯诈骗罪一案,以(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认定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物美集团、张文中、张伟春均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部分,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以及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0年4月19日,张文中被裁定减刑三年,2012年3月19日被裁定减刑二年十个月。
2013年2月6日,张文中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文中的申诉予以驳回。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683号再审决定,提审此案。
2018年5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文中、张伟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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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文中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7-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青岛市即墨市
涉嫌罪名:
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