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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

姜海案

2009年7月15日,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批准逮捕姜海。
2009年7月14日、2012年5月18日,大兴分局对姜海供述的作案地点601室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25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581号判决),对刑事部分判决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姜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检验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9544.50元。姜海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9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2581号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本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5090号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姜海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故判决姜海无罪,当日,姜海被取保候审。姜海被实际羁押1172天。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姜海亦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作出全面客观的判决,未对民事部分一并审理,未保护其共同财产,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和姜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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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姜海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6-08-0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大兴区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