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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亮

林桂亮案

2011年4月5日晚11时许,江西堂被人砍伤,沈进宝、林红军、林桂亮因在当晚8时许找江西堂帮厨未果,被灌南县公安局列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
2011年6月13日,林红军、林桂亮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2011年6月15日,林红军、林桂亮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7月14日,沈进宝、林红军、林桂亮被逮捕。
2011年12月6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南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桂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林红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沈进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沈进宝、林红军、林桂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西堂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587元,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三人不服上诉至连云港中院。
2012年3月7日,连云港中院作出(2012)连刑终字第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进宝、林红军、林桂亮不服,提出申诉。
2012年8月12日,林桂亮刑满释放。
2017年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刑再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灌南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连云港中院(2012)连刑终字第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沈进宝、林红军、林桂亮无罪且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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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林桂亮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5-10-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