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继续案
1984年10月16日,文继续因涉嫌贪污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1985年8月11日,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文继续贪污罪一案,作出法刑(1985)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文继续有期徒刑一年。文继续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失实,量刑不当为由向原黔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查。
1985年10月15日,文继续刑满被释放。
1989年11月29日,原黔江县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法刑监(1998)字第5号再审刑事判决,撤销法刑(1985)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文继续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文继续不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5月8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监字第3号驳回通知书,驳回文继续的申诉。
文继续仍对原再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四中院决定,裁定指令黔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6年11月24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法刑初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文继续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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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文继续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6-06-11
涉案人民族:
苗族
涉案人籍贯:
重庆市辖区黔江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