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清案
2007年8月23日,何永清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湘阴 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2008年12月25日,湘阴县人 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08)第125号起诉书,指控何永清犯受贿罪,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2月30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何永清取保候审并于即日释放。
2009年2月16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何永清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即日执行,同年3月2日作出(2009)湘刑初字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永 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何永清收受贿赂人民币30000元, 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何永清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7月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岳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 事判决:一、维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刑初字1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 被告人何永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 湘刑初字1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何永清收受贿赂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何永清受贿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何永清不服,提出申诉。
2009年9月26日,何永清刑满释放。
2011年10月1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何永清作出(2010)岳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何永清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宣告何永清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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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何永清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1-2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永州市道 县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