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启案
2007年11月2日,张文启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2008年6月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寿山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文启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8月15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判决天寿山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文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29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4刑申3号再审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4刑再3号刑事判决,判决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无罪;张文启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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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文启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8-12-27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东城区
涉嫌罪名:
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