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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万喜

耿万喜案

1986年4月28日,耿万喜被逮捕。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向滨海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
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一案,于作出(1986)刑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
1986年11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86)刑上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2014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刑二监字第0006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耿万喜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5)刑监字第204号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16)苏刑再6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40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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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耿万喜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0-09-0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苏盐城市滨海县

涉嫌罪名:

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