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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佑明

李佑明案

2013年7月2日,李佑明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28日,李佑明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2013年10月25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李佑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25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判决李佑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佑明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4年4月16日,梅州中院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李佑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4月25日,李佑明缓刑释放。李佑明实际被羁押231天。2017年梅州中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7日,梅州中院作出(2017)粤14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改判李佑明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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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佑明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6-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兴宁市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