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案
2006年9月22日,李超与代克民、李保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代克民、李保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416253.8元。李超等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代克民、李保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502677.09元。李超等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2月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代克民、李保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982856.8元。李超等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9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月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亳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李超、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李超、代克民、李保春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的诉讼请求。李超于2014年1月10日,李超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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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超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5-03-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亳州市蒙城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