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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平

翟志平案

2011年4月2日,翟志平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2日被逮捕。
2011年9月24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1)61号起诉书指控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0.00元,宣判后,翟志平、王彬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2月7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中法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鸡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 000.00元,宣判后,翟志平、王彬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9月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鸡中法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 (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判决,以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170000.00元,宣告后,翟志平、王彬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5月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认定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3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鸡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翟志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 000.00元,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 000.00元,宣判后,翟志平、王彬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3月27日,鸡西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 决;二、宣告、王彬无罪。
2014年5月9日,翟志平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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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翟志平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4-12-2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长春市宽城区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