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龙案
2012年1月21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志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胡志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志龙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1)兴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其无罪。
2017年5月8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481刑申1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7年8月10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481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胡志龙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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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胡志龙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4-09-24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丰台区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