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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高

刘志高案

2010年7月11日,刘志高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0年7月16日,刘志高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0年11月24日,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刘志高犯放火罪一案,作出(2010)倴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高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刘志高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撤销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4月30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倴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人刘志高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刘志高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1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
2012年4月12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倴刑重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志高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刘志高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2年7月2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刑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志高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4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刑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1)唐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2011)唐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和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刑重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倴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2010)倴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刑辖字第10-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2015年7月15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乐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志高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刘志高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错误判决,宣告刘志高无罪。
2016年6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7月20日,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
2016年10月8日,刘志高申请乐亭县人民法院回避,乐亭县人民法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2016年12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不同意刘志高放火案指定管辖。
2017年7月11日,刘志高因涉嫌犯放火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8年3月28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25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刘志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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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志高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3-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唐山市滦南县

涉嫌罪名:

放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