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红案
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原审被告人金哲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
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乘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室息而死亡。
1995年10月11日,金哲红被收容审查;1996年2月5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吉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吉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8月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10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载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5月2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哲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刑初字第9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金哲红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期间继续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2年3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刑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金哲红不服,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
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刑监2号再审决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刑再4号,判决金哲红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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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金哲红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01-01
涉案人民族:
朝鲜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吉林市永吉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