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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广

陈清广案

2004年4月21日,陈清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4年5月25日,陈清广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4年6月24日,陈清广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在逃。
2004年9月3日,陈清广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5年4月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延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清广无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科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2005年6月1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科不服提出申诉。
2008年11月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中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再审此案。
2008年11月1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中刑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延津县人民法院(2005)延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5月2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2005)延刑初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科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7月2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科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1年4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申字第023号再审决定,指令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1年9月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中刑再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陈清广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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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清广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02-0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新乡市延津县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