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华案
1989年11月19日,孙绍华被带到派出所,3天后被收容审查。
1990年7月9日,孙绍华被拘留;7月19日, 孙绍华被正式逮捕。
从1991年到1997年2月5日,经过7年多的侦查及补充侦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绍华故意杀人 案”再次提起公诉。
1997年3月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1997年8月2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虽然孙绍华否认杀人,但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为凭,足资证明,判处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孙绍华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6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认定孙绍华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8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孙绍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为孙绍华虽然具有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但认定其杀人犯罪证据不足,经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获得新证 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绍华不起诉。
2000年10月12日,孙绍华被无罪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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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孙绍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吉林市蛟河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