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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伦刚

朱伦刚案

1997年9月9日下午,一男性被发现死于繁昌县荻港镇荻矿水泥厂三楼自己办公室内,经公安技术鉴定死亡时间为1997年9月7日。
1997年9月12 日,朱伦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997年10月16日,朱伦刚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繁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1999年3月24日,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繁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伦刚有期徒刑十五年。朱伦刚不服,提出上诉。
1999年7月8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芜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9月11日,朱伦刚刑满释放。
2018年3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2刑申15号再审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8年6月2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伦刚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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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朱伦刚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7-07-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芜湖市繁昌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