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国案
2012年10月22日,李保国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2013年7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保国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12号判决,判决李保国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6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月,李保国以其购买的人工繁殖的梅花鹿属于商业性经营的梅花鹿,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9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刑申1号再审决定,决定此案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2月2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刑再3号刑事判决,判决李保国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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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保国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05-1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湛江市雷州市
涉嫌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