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首先案
2012年4月25日,王首先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首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王首先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决王首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王首先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决王首先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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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首先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2-01-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东城区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